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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罪之区分(**2010.02.041)【裁判要旨】被告人事先预谋,引诱被害人并通过“出老千”使其欠下巨额债,再以追索债为名禁姻被害人,索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财物。被告人设笠债圈套的行为,应视为勒索财物的一种手段,借以掩盖其勒索财物的真实目的,该构禁行为应定罪而非索债型非法构禁罪。【案号】一审:(2009)东二法刑初字*400号二审:(2009)东中法刑终字*299号。
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检性案例21号)【裁判要点】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犯罪后积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也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诉董杰、陈珠非法经营案(法公报2012.02)【裁判摘要】利用“”软件“代练升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替、作伪证的定性(**2012.06.010)【裁判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案号】一审:(2011)温乐刑初字*152号二审:(2011)浙温刑终字*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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