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如何跟谈判
在与谈判前建议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了解的过错在哪些方面,这是赔偿的基础;
二、确定院方给你们的损失有哪些;
三、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赔偿多少。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对事故认定书及其所采用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一并进行实质审查
本案要旨: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交纠纷案件中据以查明事实和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当事人若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在审理道交纠纷案件时对该事故认定书及其所采用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结论等证据一并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若无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采信的证据有误,则不能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的结论。
网络平台对为代驾司机提供返程拼车服务中的损害与拼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要旨:在网络平台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结束后的返程拼车(顺风车)服务中,拼车车主驾驶的自有车辆不符合安全上路条件且网络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由于拼车车主全责产生交通事故导致作为乘车人的代驾司机受损。拼车车主使用辆进行返城拼车(顺风车)服务,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且增加了运营风险,网络平台未尽审核、管理之义务,侵害了网络平台使用者代驾司机(乘车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网络平台应与拼车车主对受害人之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对连带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法定原则是依据责任大小而定,责任大的承担较大份额,责任小的承担较小份额;所谓责任大小主要是指过错大小。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故意侵权的责任份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责任份额。比如雇员的责任份额确定,应区分过错性质而定:雇员故意发生交通事故的,可承担50%以上的责任份额;雇员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的责任份额应低于雇主的责任份额,即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份额。因为雇主对雇员雇佣活动的后果承担替代责任是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雇员因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应视为对雇主责任的适当分担和减轻,不应承担高于或同于雇主的责任。
二是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应大于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在同一案件中,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比例应低于直因连带责任人中的次要责任人承担的份额比例。举例说明,甲、乙驾驶车辆相撞致乘客受伤,甲、乙各承担主次事故责任,丙因系甲的被人,与甲、乙均系连带赔偿责任人。如果确定有次要责任的乙承担的责任份额为25%,那么丙应承担责任份额应低于25%,不可大于或等同。
三是违反通行规则的责任份额应大于违反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则的责任份额。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是在运行中发生的,忽视通行规则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而违反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过错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比如,甲酒后直行,与乙转弯未避让,发生相撞事故致乘客损伤的,乙的责任比例应高于甲的责任比例。
学校对在校是否有监护责任
——未成年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学院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如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之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伤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为所致,行为为常人无法预见与控制,学校对事件的发生并无管理上的过失,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认定的七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的其他情形。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