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后定稿版本。
2、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3、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合同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如业务章、章、部门章)在合同上盖章。
4、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5、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属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
(营业执照和签署人复印件)
6、为防范经济合同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所有权保留条款
1.当事人可就动产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合同法》第134条,《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4条。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主要在于:在债务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包括债务人破产清算时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债权人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行使取回权。
2.依所有权保留条款行使取回权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3.如有必要,可向委托人进行相应提示:
(1)第三人如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权;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2款。
(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权。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
违约金条款
1.依违约金的约定方式,通常将其分为一般违约金与专项违约金。
2.合同约定之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违约金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因此,约定的违约金可略高于对方之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但不宜过高。
3.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可建议委托人根据其商务经验,就对方可能发生的特定违约行为可能使委托人遭致损害的范围及金额进行预估,并在此基础上略作增加。
4.非金钱债务之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普遍存在困难,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更显重要。
5.司法实践中,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予适当减少时,认定“过高”之标准及“减少”之幅度极不平衡。
6.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在实际损失无须确切的前提下,该“30%”并不具有数学计算之意义。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一是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当合同主体是公司时,需要对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风险信息(如诉讼、仲裁)、企业年报、年检等资料进行审查,尤其是通过企业年报、风险信息可以查询到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金额、涉诉情况等,从而判断企业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情况下需要审核企业的等级,如在环保产品买卖合同中,产品的生产方应具有相应的环保。当合同主体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时,则需要对其工商登记信息、信息、涉诉情况、行业口碑等进行的检索和分析。
二是审查合同实施人员合规性。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合同的具体实施人员往往不一致,合同具体实施人员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高管和技术人员,他们才是合同顺利推进的实施者。合同实施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质量,因此对其进行审查也是合同主体审查的一部分。法律对某些行业的执业或从业有强制性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等;从事财会的人员一般需要具有相应的初级、中级、注册会计师证等;从事机械制造行业的技术人员一般要有机械证等。
合同有效期限条款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合同法》第46条第1款。同时约定附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的,即为实务中常见的“合同有效期限”条款。
2.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尚在履行中,而合同却因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届满而失效的尴尬情形。如当事人之意旨仅是希望将履行特定义务限定在特定期间内,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限条款并无必要,直接约定履行期限(期间)即可。
对于非持续性的合同,如买卖、承揽等,在约定了履行期限之外,另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无实益。在持续性的合同中,如租赁、著作权许可、合伙等,均可以“租赁期间”、“许可期限”、“合伙期间”等方式约定,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亦无必要。
当事人约定及实际供货结算中将定金折抵货款,并不改变定金的性质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将定金折抵货款,符合《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五条、《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并不因定金折抵货款而改变双方约定的定金的性质。定金作为合同债务履行之担保,其作用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全部阶段,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均可适用。
合同审查重视形式审查工作“三看”
一看: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条至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二看: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相关文件是否相互矛盾。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施工方不具备相应,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时应当注意:
1、合同相对方为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或比较多的企业时,应当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的签约主体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企业的则不具备这样的。
2、要审查相对方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是否合法注册、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条件的合同项目(如涉及电信、、建筑工程、通讯等业务),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相对方的现状,是否已获得相关及目前效力情况。
三看: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授权文书是否齐备。很多情况下,合同并非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和权限。要对相对方授权代表的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是否在授权期限内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