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寮步本镇区会计公司代理记账报税电话 记账公司

    东莞寮步本镇区会计公司代理记账报税电话 记账公司

  • 2021-03-08 12:33 2
  • 产品价格:500.00
  • 发货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包装说明: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产品规格:不限
  • 信息编号:59693051公司编号:4243244
  • 陈文强 经理
    13902607765 (联系我请说明是在阿德采购网看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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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税局明确2020年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提醒: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020年备注栏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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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自行开具
    2税务机关
    1、备注栏内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时
    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建筑服务时
    应在的备注栏建筑服务发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时
    应在备注栏内“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普通以及为其他个人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这六种收到时
    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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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况下开具需要填写?如何填写?下面一起来看看备注栏的小奥秘吧~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时,应在的备注栏建筑服务发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不动产的详细。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时,应在备注栏不动产的详细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
    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票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人、日期、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属于不合规,属于违反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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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变造、作废、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的备注栏建筑服务发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
    今天起,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哦!

    【快问快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吗?应该如何、申报呢?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吗?应该如何、申报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服务、旅游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您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属于上述公告规定的免征行为,可以开具普通,但不能开具。如果您开的是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在办理申报时,您应将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12栏的“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除此之外,您还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中选择对应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准确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如果您本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可直接先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为减轻您的填表负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上线的“一键采集”功能将会根据您自行开具或申请进行自动归集并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栏次,请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或确认。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您可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请在防控税收优惠20问里找
    国家税务总局  2月22日
    1.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这样情况我还能享受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即可。
      3.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4.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物资同时也生产与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6.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受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如: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税前扣除?个人捐赠的口罩等物资如何确认金额?
        答:可以参照,本次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感染的的药品、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考虑到药品、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直接相关的药品、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2020年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11.我单位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12.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防治任务的团体伤害保险(保险是给医护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免征优惠吗?
        答:按照《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
        保险公司向承担防治的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
      13.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请问能否选择开具的部分缴纳,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政策的,不得开具;已开具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
      14.纳税人1月开具了,由于暂时不能作废以及开具红字,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在相关免征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办理2月属期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政策的,不得开具;已开具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办理2月属期纳税申报时,先按照免税进行申报。
      15.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普通,是否需要将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政策的,不得开具;已开具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的,仅针对“”。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普通的,不需要将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中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请问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我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18.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28号之后,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月28日。
      19.因为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20.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区给你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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