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团队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房地产纠纷、合同经济借贷纠纷、劳动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继承事务、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行政诉讼等等。
擅长:
刑事辩护: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 提供法律咨询 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及公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向机关及法院提供法律意见书
房产纠纷:代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公房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陪同购房,审查合同并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件 参与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及签约 提供法律咨询 尽职调查 对外签发律师函 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助企业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培训 代理涉及企业的诉讼与仲裁案件
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二、被继承人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三、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的规定:
第七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九条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4、业务范围为:婚姻、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侵权、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其他诉讼类案件及法律顾问非诉类法律服务。
赵律师坚持“一心一意为当事人服务”的宗旨,竭诚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以此作为律师行为的较高准则,在法律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较大化。运用法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一己之力。“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赵律师团队在执业过程中,兢兢业业,脚踏实地,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形成了独特的办案思路和技巧。已经成功办理了数千起诉讼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且成功处理过百余起疑难民商刑事案件及人身损害案件。
离婚诉讼的误区
误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是责任方或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偏向对方。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无利,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团结。
误区:有就可离婚,有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有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去调查对方的,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把握不当还很容易构成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
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2年一个条件。
误区: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的约定,都应是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 一方父母婚后赠与房产,没有明确说明的,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共同财产。
误区:财产转移隐匿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财产而少分财产,因此如要转移财产必须慎重。而且,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仍可主张分割。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误区:“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
有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高院关于婚姻案件的问答中,也明确指出,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费”是于法无据的。
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因此,一旦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应积极备应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抱着不同意离法院就不会判离的侥幸心理,从而忽略了维护自己权益必要的准备工作。
误区: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或者认为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的抚养权。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的抚养权。
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心理,一方在取得抚养权后,常常拒方探望,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一方的要求强制执行。
误区:只要找到了对方有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
实际上,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会少分。而如果一方有,势必行动非常隐蔽,另一方很难查找证据,再者,非人员取证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在查找对方证据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找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效力。经常有当事人过份注重寻找对方的证据,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证据——财产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4、交通事故
协助办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谈判、事故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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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事务所赵术全律师 2000年起,在天津市大型外资企业任职法务工作,2009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并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高度负责的,其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胜诉结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