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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与公对公的关联性判断罗开卷(**2015.16.021)【裁判要旨】收受贿赂与公对公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其实就是判断行为人实施公对公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存在关联,认定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成立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反之,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对收受贿赂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在多次收受贿赂中,如每次受贿与公对公都存在关联,选择受贿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从一重处;如某次受贿与公对公存在关联,而其他受贿与之不存在关联的,则存在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罚的可能。【案号】一审:(2013)青刑初字*1268号二审:(2014)沪二中刑终字*260号。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别及量刑(**2009.12.016)【裁判要旨】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包括被害人自伤、)的主要原因,行为人对该重伤、结果是出于过失,此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使用致人伤、的,是指行为人使用**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因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也可能会表现为一定)的致人伤、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定罪处罚,此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刑法*六十三条*二款规定的“案件的情况”,主要是指案件中客观存在的,足以影响并可以起到减轻处罚作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较为和特别的事实情况。这种情况应当比酌定从轻、从重情节所具有的一般情况较要、较为特别、较为重大。是否符合情况,一般应综合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环境、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的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悔罪等方面加以全面考虑,综合认定。【案号】一审:(2007)澄刑初字*892号二审:(2008)锡刑终字*17号复核:(2008)苏刑三复字*0032号重审:(2008)澄刑初字*892-1号。
对因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如何定罪(**2009.8.015)【裁判要旨】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受贿赂,是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应则一重罪论处。【案号】一审:(2008)沪铁中刑初字*7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88号。
不满治果而伤害相对特定医务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2014.20.027)【裁判要旨】对于因不满治果而行凶,伤害相对特定医务人员的行为,应当结合案发起因、犯罪对象、侵犯客体等因素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伤害医务人员,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号】一审:(2014)岳刑初字*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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