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手续
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簿原件;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您父亲)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原件;
5、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6、亲属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或村(居)会出具并由乡(镇)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原件);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房屋继承析产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1、对于房屋继承纠纷,继承人之间或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签订协议明确遗产的分配。2、对于房屋继承纠纷,还可以请求调解,向调解会请求调解。3、继承人不能通过上述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遗产归属。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继承纠纷不能向仲裁会请求仲裁解决,因为房屋继承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一)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1994年后法律对以名义同居就有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十四条规定,对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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