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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伤亡应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转化定罪(**2011.4.007)【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罪。【案号】一审:(2009)扬刑一初字*0005号二审:(2009)苏刑终字*0080号。
不**不作为故意犯罪的认定(**2017.11.052)【裁判要旨】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制造了生命的危险,因而处于阻止生命危险的保证人地位。如果他能够阻止危险而不阻止,在具有避免可能性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不**不作为的故意罪。【案号】一审:(2014)盐刑初字*00026号。
非法拘禁罪裁判要旨观点受雇劫持他人后又向雇主勒索钱财构成罪(**2013.08.015)【裁判要旨】非法拘禁罪与罪都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表现,但前者仅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已足,后者则以严重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为特质,通常表现为直接加害被害人人身,并藉此勒索他人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为非法取酬而劫持他人交雇主处置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且以为筹码向*三人(即雇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罪的主客观事实特征,应当认定为罪。【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180号复核审:(2011)沪高刑复字*14号。
共同犯罪中数行为的吸收(**2009.2.020)【要点提示】劫行为人按照预谋方案实施劫财、故意、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应以劫罪一罪论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仅参与其谋而无实行行为的,以认定为犯罪预备为宜;行为人系犯罪策划人和主要实施者,犯罪手段忍,后果严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案号】一审:(2007)锡初字*51号二审:(2008)苏刑三终字*0002号复核:(2008)刑五复33467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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