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公司债务纠纷律师 民间借贷案例

    青岛公司债务纠纷律师 民间借贷案例

  • 2021-03-02 15:37 5
  • 产品价格: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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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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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企业债务纠纷要防患于未然
        企业在运营中出现借贷和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只要及时还贷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情况却比想象要复杂的多,债务纠纷经常会伴随其中,其中常见的就是应付账款没钱付,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企业之间形成“三角债”。三角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避免债务纠纷的产生就成为了企业不能回避的课题。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预防三角债发生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众所周知,未雨绸缪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避免债务纠纷出现的前提基础。债务纠纷并不是不能控制的,有一些债务纠纷是可以经人工干预避免的。首先一点就是重视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在一些企业中,往往因为合作方与自己非常熟而在交易时忽略了合同的签订,这样一旦对方不认账,就会引起债务纠纷,所以不论合作过多少次,在合作时一定要注意签订合同。实际上,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要注意如果合同上只有负责人签字,而没有单位的合同章,也是有风险的,因为,一旦该公司否认签字人的,那么合同也就作废了,对我们也是有风险的。
    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主张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按照《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的,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实践中,对于“未约定”存在争议的情形多数是借贷双方对于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同时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自己的主张。如借贷双方对没有书面证据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约定,人抗辩没有约定。
    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合同重要内容的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2)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另一方予以否认。
    (3)借贷双方对于有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种情形比较简单,不做讨论。第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约定不明”情形。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的,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如果主张无一方能够提供无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
    第三种情形属于“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2.逾期
    对于逾期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
    《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有约定偿还期限而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人偿付逾期,应当予以准许。
    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的无偿,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6条规定: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26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的,应予支持。
    (1)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该条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放贷者为获得自身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保证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稳定。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能否得到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间约定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拒绝给付时,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且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权人返还,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

    借贷的担保
    (一)《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
    (二)《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三)《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形成借贷关系,网络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网络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应予支持。
    (四)《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到期后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本息之间的差额,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同一款项隐瞒刑事处置,再提民事诉讼
          万某系林某诈骗罪的刑事被害人。2013年,万某以林某对其以形式*70万元为由向报案。后,该事实被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2015年,万某拿出3份借条,分别是50万、8万和70万向起诉要求林某还款。林某抗辩称70万元已经包含了50万和8万,而且该节事实已经在诈骗罪一案中查清并予以了处理。万某对此予以否认。
    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查后发现,70万元包含之前的50万,且于林某诈骗罪一案中予以处理。8万元也属于诈骗罪中予以处理的犯罪事实,而且在的调查笔录中,万某承认该8万元已经归还。后,万某自愿向申请撤诉。
          认为,万某明知本案部分已经清偿、已经由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并捏造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未准许万某撤回起诉,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并移送进行处理。

    债权人为讨要真意保留退还假借据给债务人,债务人随即知道债权人真意保留的,保留的真意有效
    本案要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以只还本不还息为条件,债权人为讨要变借据退给债务人,债权人的行为构成真意保留,一般情况下保留的真意不受保护,但债务人随即知道债权人真意保留的,则保留的真意有效,债权人的请求应予支持。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人收到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人账户时;
    (三)以交付的,自人依法取得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人的,自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自人提供时生效。根据该规定,有借条是作为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可以数额较小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对借条所载的事实提出异议,此时的借条作为证据就会显得依据不够充足了。法庭会把举证责任分配到你身上,还需要你提供证据的方式: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等等。
    因此,债务纠纷中双方以数额较大的现金进行借贷时,出借人为了保存证据,让人在拿金时,用拍照或视频的方式保存证据。这种方式很有必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说清事实真相。银行转账或转帐是比较可靠的方式,随时可以查到交易记录。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边境口岸较丰富,边贸资源丰富的阿拉尔市。 具体地址是新疆阿拉尔南口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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