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工程纠纷律师。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有**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工程纠纷律师。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纠纷律师。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自行修饰装修,万柏林资历深的工程纠纷律师顾问,万柏林资历深的工程纠纷律师顾问、改动结构,万柏林资历深的工程纠纷律师顾问、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不属于保修范围。工程纠纷律师。 刘强律师——您一生法务的顾问。万柏林资历深的工程纠纷律师顾问
工程纠纷律师。*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工程纠纷律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的非法所得。工程纠纷律师。*五条承包人追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工程纠纷律师。*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部分除外。工程纠纷律师。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工程纠纷律师。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万柏林资历深的工程纠纷律师顾问正义使者,黑暗明灯。——刘强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纠纷律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工程纠纷律师。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工程纠纷律师。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工程纠纷律师。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管辖。
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工程纠纷律师。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系合同相对方,故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逾履行期。工程纠纷律师。而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工程纠纷律师。因为实际施工人系基于代为求偿的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不宜因实际施工人难以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举证的客观事实,而将工程款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工程纠纷律师。如果这样认定将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解释的**初衷。工程纠纷律师。在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的情形下,对于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纠纷律师。因实际施工人在无法获取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条款的情形下,难以证明结算后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可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抗辩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由发包人承担其对于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期限的举证责任较为合理。 条条律法通光明——刘强律师。
3、施工人**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工程纠纷律师。4、施工人**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工程纠纷律师。被**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工程纠纷律师。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工程纠纷律师。 承担与责任,成就于法智。——刘强律师。万柏林资历深的工程纠纷律师顾问
国法不容人侵,匠心服务人民。——刘强律师。万柏林资历深的工程纠纷律师顾问
*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工程纠纷律师。(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纠纷律师。(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纠纷律师。(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三条规定处理。工程纠纷律师。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万柏林资历深的工程纠纷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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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律师现就职于山西梓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刘强律师,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经济法(含合同法、公**、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从业十二年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题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刘强律师较有着坚实的刑事法律理论基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以缜密的刑辩思维,娴熟的刑辩技巧,雄辩的语言风格,不屈的勇气胆魄,在刑事案件中探寻正义。 在法律顾问方面,刘强律师则尽心尽力,为企业防患于未然,公司资产并购、债转股、公司重组并购、新三板上市、经济合同纠纷、债权资产置换、建筑工程纠纷。同时帮企业把控合同风险、完善劳资人事制度、完好地处理应收账款等,使企业在发展壮大之余亦没有后顾之忧。因此,很多企业对刘强律师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及干练的处事能力给予高度的评价和认同。 刘强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娴熟的实践办案技巧,以**的态度,用法律技能、真心与汗水为您提供*的综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