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验证组织机构
4.1.1技术负责人担任企业验证总负责人,主管企业验证工作。
4.1.2质检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1.3根据不同的验证对象,分别建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验证小组。验证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负责该项目的验证工作。
4.2验证工作基本内容。
4.2.1生产验证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清洁验证。
4.2.2关键设施、设备验证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主要生产设备的验证。
4.2.3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的验证包括生产工艺及其变更,主要原辅材料变更,质量控制方法,设备清洗。
4.2.4在设备采购前还应进行设备的预确认。
4.2.5每年应定期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所供应的原辅为进行回顾性验证,以确定是否仍确定为供应商。
4.2.6任何新、新工艺、新产品投产前应验证。
4.2.7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4.3验证计划
验证项目可以是车间、班组提出,也可以由部门提出,质检部负责收集、汇总,每年一月制定出本年度的验证计划。
4.4验证项目的提出和确定。
4.4.1由各部门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并提出验证小组名单,填写申请表。
4.4.2技术负责人批准验证项目后立项,同时确定验证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4.1 标准品和对照品的管理
4.1.1 每年12月份质检部经理根据公司次年生产计划,及实存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情况,提出次年标准品和对照品需求计划,并报采购部统一汇总后订购。
4.1.2 购进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由专人统一造册登记,并按需求供应量发放到各检测室,各检测室建立使用记录。内容包括:收到日期、标准品名称、批号、数量、发出数量、结存量。
4.1.3 标准品和对照品应按要求存放。如避光、低温放在干燥器内或按需要放入冰箱内贮存,已启封使用的应密封后保存。
4.2 滴定液的管理
4.2.1化验员负责各检测室所用滴定液的配制、标定和发放。
4.2.2 滴定液的配制、标化方法应严格按规范及有关标准配制标定。
4.2.3 滴定液的使用期限除情况另有规定外,一般为3个月,过期应复标,出现异常情况须
重新标定。
4.2.4滴定液由专人配制、标定后,应由他人复核,标定者与复核者的标定误差应不超过0.1%方可
发放使用。
4.2.5领用滴定液时须先检查并登记,看清名称、浓度、有效期,无误后方可领用。
4.1易燃、易爆、剧毒及易试剂的购买
4.1.1 每年12月根据下年度生产计划、检验计划和易燃、易爆、剧毒及易试剂库存情况,质检部材协助采购制定计划单,并派人员去购买。
4.2易燃、易爆、剧毒及易试剂的接收
4.2.1 应设两人负责易燃、易爆、剧毒及易试剂管理工作。剧毒管理员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品质,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知识和安全知识。
4.2.2验收
4.2.2.1验收时,必须有2位管理员同时在场。
4.2.2.2两位管理员先后检查易燃、易爆、剧毒及易试剂的包装情况,检查内容应包括:
① 标签清晰、文字完整、易于辨认;
② 包装严密、无启封痕迹;
③ 无污染、渗漏、破损。
4.2.2.3准确称定内包装(未开口状态)毛重,2人核对确认。
4.2.2.4上述项目验收合格,填写接收记录,2人先后签名。接收记录内容应包括:编号、品名、规格、购进日期、称重、包装、验收者签名。
4.2.2.5以上有一项验收不合格,管理员应拒绝接收。
4.3易燃、易爆、剧毒及易试剂的储存保管
4.3.1易燃、易爆、剧毒及易试剂 须置于专柜中或专库中储存,应有双锁。
4.3.2储存环境及条件:严格按各品种项下要求储存。
4.3.3严禁与酸混存。一旦发生火灾,不能使用酸碱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可用砂土灭火,灭火时须戴。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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