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
3、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
(3)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除外)。
条 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市售产品说明书
(六)市售产品标签(铭牌)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另附市场销售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品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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