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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疑: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在机关、、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都是有一个期限规定的,这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怠工、拖延案件办理的时间。那么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是多久呢?或许很多人都想具体知道办案的时间,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吧。侦查阶段: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审查批准。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审查起诉阶段: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法院审理阶段: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关于对家庭有困难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罪犯家庭有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条件,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
非法集资罪的数额怎么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的犯罪数额。
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在量刑时,不能仅以集资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手段、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集资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关于对在服刑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在服刑的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以及个别余刑一年以上,因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释;对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由关押罪犯的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同级裁定。
关于老、残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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