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包括:
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直接投入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很多做了加计扣除的企业、或者做了国高的企业均未享受到研发资助。具体原因存在情况之一:
未办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企业
待评审结束后,公布结果。(申报企业必须办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以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支出数计算资助金额。)
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自2017年开始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财务核算要求较高,是税企双方关注的重点,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只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容易忽视其他风险点。
应注意不适用优惠政策的行业
案例: B公司主营电子通讯终端的研发、销售等业务,2016年度终端设备销售收入占比92%,判定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但企业仍将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不满足申报:
研发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①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低于5%;
②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低于4%;
③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低于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低于60%,则不符合高企申报条件。
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近一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2.84%,其他条件都符合,但因比例为2.84%低于5%就未通过高企认定。
部分工业制造类企业的研发费中,人员人工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过高,超过60%,费用额大。非软件类企业人员人工费比例过高,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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