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零、部件应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用于贮压式*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围相一致。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的可追溯性。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 1的要求:
维修合格证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粗0.2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 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使用注意:使用磷酸铵盐干粉*扑救固体火灾时,应对准燃烧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6.6.5 *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送修*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洁净气体*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从 1211 *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 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 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的充压须符合*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和洁净气体*的驱动气体,驱气体的种类应与*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再充装后的*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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