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 , 下城区刑事律师 , 刑事律师郑君刑事律师 , 刑事案件律师费 , 无后顾之忧 , 刑事附带民事律师 , 团队解决刑事纠纷。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du品犯罪,经济类犯罪,非法集资、职务犯罪、等案件。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一般刑事处罚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谋利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产品是次品,而当作出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犯罪;*二,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次产品,或者以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其他罪的区别:1、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变质所引起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往食品中掺入的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或伤亡,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目的则是获取非法利润,行为人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虽然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害性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害性的非食品原料。
我国早在1950年就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6年经全国批准,由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全国审议通过了《*共和国商标法》,随后,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对加强商标管理,维护企业信誉,鼓励企业开创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凡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商标,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其他企业的商品信誉,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竞争秩序,必须予以惩处。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郑君律师。我们拥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从律所成立至今办理了大大小小数百起刑事案件,有成功办理不起诉、免于处罚、取保候审、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例。案件涉及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介绍、容留罪、经济犯罪、类犯罪、妨害**、知识产权、伪劣商品等各类刑事案件。我们的辩护团队成员有着公检法的从业履历,熟悉*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有着精湛的刑事辩护技能和丰富的执业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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