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公安、司法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的,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一审普通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6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二审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但是没有具体明确什么时候下达判决书,只要在这个审限内就可以。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当然,期间可能涉及鉴定、管辖权异议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意思是可能会超过6个月或3个月,也属于正常,符合法律规定。
上面说的是一个大的框架时间,在上述时间范围内,具体什么时候判决,需要看法官,看法官办事的效率、案件的多少等等。
大部分案件都是开庭后择日宣判结果的。作为当事人如果遇到审限将至还没收到判决文书的情况,你就需要跟承办法官及时沟通,看看案件的具体进展。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十五条(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019法院刑事庭审程序步骤
刑事案件庭审流程:
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五个阶段。
宣布开庭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185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根据本法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根据本法189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法庭调查:根据本法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本法193条2款的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解释》228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229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这是关于法庭辩论和被告人后陈述的相关规定。
被告人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项原则的含义是: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不仅如此,公安司法机关还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诉讼参与人在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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