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继续简政放权,2013年,卫生计生委依据《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取消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原理生产剂和器械之外的产品的行政审批。为确保后续监管到位,防止“一放就乱”,切实加强对产品特别是取消行政审批产品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委依据《病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了《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评价规定》),编制了《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个文件进一步强化了产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在产品上市前按要求认真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产品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强化依法履职、严格执法,要求各地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评价主体。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类、第二类产品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2.评价对象。2009年印发的《评价规定》仅适用于紫外线灯、食具柜、压力蒸汽器等6类产品。修订后的《评价规定》要求将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剂、器械和抗(抑)菌制剂作为企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对象。
3.评价内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其中,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标识的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验项目,对送检样品、检验方法、检验结论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4.评价依据。补充2009年以来发布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
新产品需要提供哪些申请资料?中科检测为您解答!
申请材料
申请新产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质量标准;
(五)检验方法;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在当地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新产品);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产品);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
(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
另附送审样品1件。长度(或宽度或高度)≥cm同时重量≥100kg的,提供彩色照片(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
其他的申请材料:
(一)补正材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相关补正材料。
(二)补充材料应当包括:
1.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复印件);
2.相关补充材料。
(三)终止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终止申报的,应当提交新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四)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2.复核申请说明。
广州中科产品检验中心,遵照《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对于皮肤、粘膜、手、餐饮具、瓜果蔬菜、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污水、空气、器械和用品、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及其他类型产品进行检测。
液备案检测有什么要求?液备案检测项目是什么,液备案的评价报告有效期是多久,中科检测为您解答!
1.按照产品用途和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产品,包括用于器械的高水平剂和器械、剂和器械,皮肤黏膜剂,生物指示物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产品,包括除类产品外的剂、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标识的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同一个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2.明确产品的重点检验项目。按照既保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又减少企业不必要负担的原则,对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剂、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的产品,只对主要因子强度、pH值、一项抗力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等关键项目进行检验。
3.明确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全国有效。按照《管理办法》*四十二条*三款的规定,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为防止同一个产品在多省重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方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本规定明确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全国有效。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有效。
产品检测标准有哪些?
现行标准 《技术规范》2002版
现行标准 季铵盐类剂卫生标准GB 26369-2010
现行标准 戊二醛剂卫生标准GB 26372-2010
现行标准 二氧化氯剂卫生标准GB 26366-2010
现行标准 含碘剂卫生标准GB 26368-2010
现行标准 胍类剂卫生标准GB 26367-2010
现行标准 乙醇剂卫生标准GB 26373-2010
现行标准 过氧化物类剂卫生标准GB 26371-2010
现行标准 含溴剂卫生标准GB 26370-2010
现行标准 剂类杀灭分支实验评价要求WST 327-2011
现行标准 空气剂卫生要求GB 27948-2011
现行标准 手剂卫生要求GB 27950-2011
现行标准 黏膜剂通用要求GB 27954-2011
现行标准 器械剂卫生要求GB/T 27949-2011
现行标准 普通物体表面剂的卫生要求GB 27952-2011
现行标准 类剂卫生要求GB 27947-2011
现行标准 皮肤剂卫生要求GB 27951-2011
现行标准 紫外线空气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5-2011
现行标准 次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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