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条文《中华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罪。
类是有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2.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3.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
4.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5.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提供。
6. 审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故意罪
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罪。由于生命是公民人身中基本、重要的,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种,谋财型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劫案件、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型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的案件。包括私仇案件、社会案件等。
第三种,型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的犯罪事件。包括案件、案件、恋爱纠纷案件、性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案件:有精神病案件、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的案件等。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犯罪,其与诈骗罪是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合同犯罪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国有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变造、作废的或者其他虚产权,虚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关于犯罪的几个问题
虽然没有查获,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购买的人能够指证,且证实被抓获前刚吸食了购买的,其尿检证实所吸食与购买属同种类,且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认定贩卖毒品罪成立。
通过特情引诱,犯罪嫌疑人贩卖了少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等处搜查到大宗,可将贩卖的和查扣的均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以贩养吸的,量刑时要考虑其吸食的情节,酌情处理。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