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的量刑标准
初犯罪依然按照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不过在实践中初犯时常是被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初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依据罪的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追逃案件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一、外逃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
外逃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关系到其是否为监察对象以及监察对其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笔者梳理发现,截至6月29日,59名已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身份复杂,既有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也有银行会计出纳、村等人员。判断其是否为监察对象的依据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
二、追诉期限的判断问题
从59名已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外逃时间来看,24人外逃不足5年(含5年),16人外逃5-10年(含10年),10人外逃10-15年(含15年),9人外逃15年以上。绝大多数“百名红通人员”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要看他们涉嫌罪名的法定刑有没有经过追诉时效。不仅是此类案件,审理其他外逃案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三、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有的外逃人员外逃时间较长,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时与归案调查、审理时适用的新旧刑法规定不一致,这就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及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问题。
例如,1996年3月1日,原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所出纳甲,利用对库箱管理的职务便利,取库箱内现金币45万余元,港币7万余元,于3月3日携款潜逃,直至2018年10月31日,在协助下,甲被抓获归案。该案就涉及新旧刑法适用的问题,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但具体适用时,还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四、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外逃人员的到案方式影响量刑处罚。仍以59名已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为例,经劝返后回国投案自首的有44人,抓捕11人,遣返2人,其他2人。从已判决的刑期可以看出,归案方式迥异,判处情况也截然不同。对投案自首的依法宽大处理,对劝返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在公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且随后被引渡或遣返的从严惩处,这也充分体现出追逃工作中宽严相济的政策。
套路贷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
贩卖,是指明知是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罪是指贩卖的行为,只要是贩卖,即构成贩卖罪
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的行为:
(1) 将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下来的卖出牟利的;
(3) 制造后销售的;
(4) 以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的
非法持有、私藏支、罪定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为动力发射弹的非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造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中加重处罚的各量刑档是否均需要达到销售金额的3倍?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分别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加重处罚的各量刑档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