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被批捕之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申请并不必然会获得批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到个案,脱离个案来回被批捕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是不严谨的。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和等司法对未被批准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行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办案在接收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社会危险性及羁押期限,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
敲诈勒索罪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而机动车辆号牌的,实际上敲诈勒索是目的行为,机动车号牌是手段行为,两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如果行为人达到了敲诈勒索的目的,并归还了的号牌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号牌后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且并没有归还号牌或者将其丢弃,则应当认定为罪。
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成他人电信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罪。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人电信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罪定罪处罚。
骗取罪
骗取罪的背景在于,实践中金融欺诈案件愈演愈烈,导致银行不良债权大量增加,以致严重危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却难以证明骗贷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以诈骗罪相绳;故而,本罪旨在将使用欺诈手段取银行,致使银行的安全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又难以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而将预防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移。
对自首裁量的规范
根据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类。
1.一般自首。所谓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未被司法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的传唤,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或单位投案的行为;罪行虽然未被司法发现,但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一般自首又可以分为自动投案的一般自首和视为投案的一般自首两种类型。《量刑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准自首。按照《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而《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或办案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都视为自首。
3.特别自首。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介绍贿赂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与集资诈骗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
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遇到执法检查时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不是因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带来的危险所导致,仅是醉酒驾车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则应数罪并罚。如行为人醉酒驾车后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以外的其他、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检查的,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若该阻碍检查的行为致人重伤、或者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