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指,在被判处死刑之后并不进行立即执行,而是宣告缓刑两年之后再对犯人进行执行死刑。如果在执行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较为良好的话,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特的死刑执行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决定存疑不起诉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因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是对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确认。因此,检察机关对无犯罪事实的人批准逮捕羁押,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
一、存疑不起诉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检察院《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6条规定: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7条又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其中*四项就是不起诉决定书。由此可以看出,起诉决定是对批捕的确认,不起诉决定则是对批捕的否定,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来讲,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错捕的确认。
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是适用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因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退而言之,此类案件即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终也必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是对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确认。因此,检察机关对无犯罪事实的人批准逮捕羁押,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
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1、检察院发现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综上所述,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况,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的裁定需要提出抗诉,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审查起诉期限要求
《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普通的审查起诉的条件是对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郑贴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003年之后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为主攻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由于本人在医疗方面的熟练,近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量增长很快,先后代理多起比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比如李某诉湘雅用药案、新邵吕某和邵阳延误**时间造成重大损害案,新邵陈某气压弹道取石术伤害案,城步西岩镇对于某**不适当造成双眼失明案,邵东红十字对李某流产造成破裂,小肠穿孔案等等。本人做事脚踏实地,思路清晰,视野开阔。风格是实事求是,不浮夸。遭遇强权部门不亢不卑,能利用各种技巧与之;碰到弱势群体敢于为其伸张正义!能各种社会压力,所以往往能**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