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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申诉或者控告。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刑法》: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器械、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器械、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条文是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所作的修改。原条文是:“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器械、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器械、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器材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器材罪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由于器械、卫生材料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因此,国家对器械、卫生材料的生产单位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还制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不符合标准,不准出厂。作为生产者,对所生产的器械、卫生材料没有达到**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十分清楚的,但仍然生产,其主观故意显而易见;作为销售者,本条规定是在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器械、卫生材料的情况下而销售的,也具备故意心理状态。如果销售者不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器械、卫生材料而销售,不构成本罪。2、生产者在客观上有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器械、卫生材料的行为,销售者在客观上有明知是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器械、卫生材料而销售的行为。
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1)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明显**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假冒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如果是将还未有人注册过的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属于违反注册商标管理的行为。3、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追诉。本条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即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如果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商品本身是伪劣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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