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知识和技能实现预期结果的本领。
这是ISO管理体系标准附件SL给出的一个通用的术语和核心定义(3.10)。
3.3.2 文件化信息 documented information
组织(3.1.4)需要控制并保持的信息,以及承载信息的载体。
注 1:文件化信息可能以任何形式和承载载体存在,并可能来自任何来源。
注 2:文件化信息可能涉及:
——环境管理体系(3.1.2),包括相关过程(3.3.5);
——为组织运行而创建的信息(可能被称为文件);
——实现结果的证据(可能被称为记录)。
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根据ISO/IEC导则的要求专门增加了“作用”一章,体现了“作用”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在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框架结构图中,将“作用”放在了中心位置。它与管理体系的“策划”、“支持”和“运行”、“绩效评价”以及“改进”四大部分均紧密联系,也体现了作用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作用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参与和重视是一个组织环境管理体系成功实施的关键。
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几个条款中,对作用专门提出了要求,如下: 5.1作用与承诺高管理者应证实其在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作用和承诺,通过:
a)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b)确保建立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
c)确保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d)确保可获得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e)就有效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f)确保环境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g)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h)促进持续改进;
i)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证实其作用。
5.2环境方针
高管理者应在确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方针。 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内部分配并沟通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高管理者应对下列事项分配职责和权限,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9.3管理评审高管理者应按计划的时间间隔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根据标准的上述要求,高管理者在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中承担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他要确保所建立的环境方针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要确保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要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要确保环境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等。可以说,一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能成功实施,主要责任在高管理者。 为便于理解,现将高管理者在环境管理体系实施中的主要任务和作用,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分析组织所处的环境,确定环境管理的任务
在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中,首先高管理者要根据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4.1理解组织及其所处环境”和“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的要求,主持对组织外部问题和内部问题的分析,并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结合组织的战略方向,确定本组织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以及本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这是成功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
二、建立并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提高环境绩效
高管理者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方针,并确保环境方针符合组织的宗旨和组织所处的环境。环境方针应体现组织的战略方向,并应为制定环境目标提供框架。 环境目标的制定应符合环境方针的要求,特别是要体现环境方针中履行合规义务,保护环境以及持续改进环境绩效的承诺。 高管理者应组织各级和全体员工努力实现环境目标,以确保不断提高组织的环境绩效。
三、分配环境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一个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必须职责明确。 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内部分配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管理人员的职责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环境管理体系涉及到的领域包括:环境保护、能源使用、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产品(或服务)的研发设计等,高管理者首先要在高管层中分配与上述领域相关的、管理者的职责和权限,以确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符合标准的要求。 确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需要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无疑,各级也起着重要作用。本标准各个条款的要求,包括: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均需各级特别是高管理者组织带领员工来实现。
四、确保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高管理者应确保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所需的资源,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技术和基础设施等。其中人力资源的选配,要符合环境管理体系标准7.2中规定的要求,确保对组织环境绩效和履行合规义务的能力有影响的人员都具备该岗位所需的能力。
五、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各级管理者,特别是高管理者,应将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绝不能形成“二张皮”的现象。将环境管理体系所要求的管理内容,融入组织的日常工作中,包括所策划的措施的实施,环境目标的实现,运行控制和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使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融入组织各层次、各职能的日常工作中。
1、废水处理基本方法
废水处理的目的就是对废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种方法分离出来,或者将其分解转化为无害稳定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一般要达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避免有异嗅和恶感的可见物,以满足不同用途的要求。 废水处理相当复杂,处理方法的选择,必须根据废水的水质和数量,排放到的接纳水体或水的用途考虑。同时还要考虑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残渣的处理利用和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以及絮凝剂的回收利用等。
(1)物理法 废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废水中污染物的性质、组成、状态及对水质的要求。一般废水的处理方法大致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及生物法三大类。 利用物理作用处理、分离和回收废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淀法除去水中相对密度大于1的悬浮颗粒的同时回收这些颗粒物;浮选法(或气浮法)可除去乳状油滴或相对密度近于1的悬浮物;过滤法可除去水中的悬浮颗粒;蒸发法用于浓缩废水中不挥发性的可溶性物质等。
(2)化学法 利用化学反应或物理化学作用回收可溶性废物或胶体物质,例如,中和法用于中和酸性或碱性废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废物在两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类、重金属等;氧化还原法用来除去废水中还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杀灭天然水体中的病原菌等。
(3)生物法 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处理废水中的有机物。例如,生物过滤法和活性污泥法用来处理生活污水或有机生产废水,使有机物转化降解成无机盐而得到净化。 以上方法各有其适应范围,必须取长补短,相互补充,往往很难用一种方法就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一种废水究竟采用哪种方法处理,首先是根据废水的水质和水量、水排放时对水的要求、废物回收的经济价值、处理方法的特点等,然后通过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试验,并按照废水排放的指标、地区的情况和技术可行性而确定。
2、城市污水的处理
城市污水成分的99.9%是水,固体物质仅占0.03~0.06%左右。城市污水的生化需氧量(BOD5)一般在75~300mg/L。根据对污水的不同净化要求,废水处理的步骤可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1)一级处理 一级处理可由筛滤、重力沉淀和浮选等方法串联组成,除去废水中大部分粒径在100μm以上的大颗粒物质。筛滤可除去较大物质;重力沉淀可除去无机粗粒和比重略大于1的有凝集性的有机颗粒;浮选可除去比重小于1的颗粒物(油类等)。废水经过处理后,一般达不到排放标准。
(2)二级处理 二级处理常用生物法和絮凝法。生物法主要除去一级处理后废水中的有机物;絮凝法主要是除去一级处理后废水中无机的悬浮物和胶体颗粒物或低浓度的有机物。 絮凝法常用到的絮凝剂有:硫酸钴、明矾、硫酸亚铁、硫酸铁、三氯化铁、聚合氯化铝等无机凝集剂和有机聚合物凝集剂。凝集剂的选择和用量要根据不同废水的性质、浓度、pH值、温度等具体条件而定。选择的原则是去除效率高、用量少、方便易得、价格便宜、絮凝物沉降快、体积小。容易与水分离等。 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处理废水的方法。通过构筑物中微生物的作用,把废水中可生化的有机物分解为无机物,以达到净化的目的。同时,微生物又可用废水中有机物合成自身,使净化得以持续进行。生物法分为好氧生物处理和厌氧处理两大类。好氧生物处理是在有氧情况下,借好氧或兼性微生物的作用来进行的。目前生产上主要用好气生物处理,包括生物过滤法和活性污泥法两种。好气生物处理中废水有机物氧化分解的终产物是:二氧化碳、水、氨气等。 经过二级处理后的废水,一般能达到农灌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但是水中还存留一定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在一定的条件下,仍然可能造成天然水体的污染。
(3)三级处理 污水的处理目的是为了控制营养化或达到使废水能够重新 回用。所采用的技术通常分为上述的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处理法三大类。如曝气、吸附、化学凝聚和沉淀、离子交换、电渗析、反渗透、氯消毒等。但所需费用较高,必须因地制宜,视具体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近代水质控制的重点,初期着眼于预防疾病的流行,后来转移到需氧污染物的控制,目前又发展到防治水体富营养化的处理及废水净化回收重复利用方面来,做到废水资源化。某些专门的工业废水按要求需进行单项治理,如含酚废水、含氰废水,含油废水及各种有毒重金属废水等,以防止对天然水体造成污染。
3.3 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这是ISO管理体系标准附件SL给出的一个通用的术语和核心定义(3.20)。
通过对原始定义增加注1得到
3.16 组织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团或其结合体,或上述单位中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的一部分,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这是ISO管理体系标准附件SL给出的一个通用的术语和核心定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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