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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归属——原始**:一般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归属软件开发者(包括个人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软件著作权归属——继受**:即依法以受让、继承、承受等方式**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和协议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软件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由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个人和企业登记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倍增。
3、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 版本说明:
申请登记软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
1.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
如果他人直接大段复制或者直接使用你的软件代码,则可明显判断出侵权,但对于利用你软件的算法、数据结构移植抄袭的行为不能保护。
2.我国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采取方式如下: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之前写查资料的时候,看到有一些对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延及思想的个例,但目前学界对此有争论,因为涉嫌违背软件著作权保护表达形式的目的。所以综上,软件著作权登记对直接抄袭行为有一定的保护能力,但对于**的算法、数据结构以及涉及的商业模式不能起到好的保护。对于某些软件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予以保护。
二 软件著作权登记常见问题问答
1.哪些人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答: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2.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怎么归属?
答: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软件著作权可以保护软件的思想、算法和技术方案吗?
答: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程序及其技术文档的表达,即保护语句序列或指令序列的表达以及有关软件的文字说明表达,而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4.什么是软件开发者?
答: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 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1、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
(1)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在软件侵权纠纷中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2)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在上述的*二种情况中,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2、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较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3、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
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内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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