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办理杭州地区交通事故案件,对杭州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非常熟悉,可来电咨询。
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租用他人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作为车辆所有人或处分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追偿。这种思路,一方面是从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考虑;另一方面从受害者的角度加以考虑。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租赁行业不断发展,出租人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但出租人可以通过为车辆投保等方式来转移或减轻自己的风险。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机动车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在适用减轻责任时,如何把握减轻的比例?在确立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考虑过失相抵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合理界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民法通则》*131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处理。
车辆承包时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车辆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车辆承包给他人使用,收取承包费的行为,是车辆所有人将自己对车辆的直接支配权交给他人的表现。但是,车辆所有人仍有权决定是否收回承包权,故其仍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人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