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也是律所刑事部。现郑君律师团队划分两个小组,分别负责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
目前,交通事故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保险码、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变造或者使用、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机构出具的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救费用,保险人在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