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房产纠纷主要类别1、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2、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3、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4、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5、房屋抵押、典当纠纷。6、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7、房屋拆迁纠纷。未尽书面通知义务型交房纠纷书面通知是一种要式行为,是以邮件或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送达方式。采取书面的送达方式既有利于督促当事人积极履约,也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8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后条件后,出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受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书面通知的方式有邮寄送达、传真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有效的方式就是用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向买受人发出《入伙通知书》或《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上述通知书要求的及其他相关资料,在交房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点办理交房手续。在此,开发商要注意不是邮寄出去就万事大吉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时是以开发商尽到充分通知的义务为标准的,一定要买受人本人收到才可,如果是买受人委托他人代收的,一定要文件。否则,开发商将承担未尽到书面通知义务,逾期交房的责任。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上一定要约定书面送达的方式,如“采取邮寄送达并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收的方式,若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另外,开发商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或者其他合理的时间积极充分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以确认对方是否受到,如果没有收到,还有充足的时间去补救。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法律规定委托人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直接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委托第三人签订房屋买 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居间合同禁止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违反约定通过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居间合同未禁止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利用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为由,拒绝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居间人因此减少服务项目的,应当减少报酬;居间人对 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有过错的,应当减少报酬,赔偿损失。如何认定逾期交房问题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交付条 件,买受人以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收,并要求出卖 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证据 商品房在交付时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除 外。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不影响出卖人对商品房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 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出卖人已经依约通知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买受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接收的,视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日商品房已 经交付。 买受人知道商品房不具备约定或者法定交付条件 同意接收商品房,又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 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 际损失。 商品房出卖人以买受人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前期物业费等为由拒绝交付商品房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仍然负有协助义务。出卖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初始登记,并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提交登记,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 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借名买房法律问题 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 借名人不具有购房的除外。 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或者明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政策要求仍诱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法履行请 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无 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不能订立房屋担保合同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可以参照《购房人反悔怎么办?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前,购房人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