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转让 投资首先要去工商局办照大厅领取公司变更登记表,随后去工商局办照大厅办理变更营业执照,再去质监局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并加盖公章,整理相关资料,再到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证。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说是非常复杂,转让方应特别注重整理好相关资料,避免到时因资料就是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在投资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交易双方的和义务问题应做好明确规定,避免后期双方出现纠纷,造成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流程的中断。 投资公司转让_外贸公司注册,工商查名所需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明; 3、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办理时间:以上材料齐全且名称不重复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完成。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企业提出申请;(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公司”在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裁判要旨: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举重以明轻,在“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时,转让人可以向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在履行中外合作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审理。依据《中华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批准。”以及《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九条规定:“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由于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应报经审查批准批准。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时,转让人可以向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方作为股东抽逃出资,不能构成共同债务。裁判要旨:依据我国《法》的规定,构成共同债务的应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案股东抽逃出资并无证据表明由股东实际领取,并用于共同生活;且该出资义务,股东和其配偶并未承诺过以共同财产作为出资,故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或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4、过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 5、新住所,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它有关文件。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