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在立遗嘱的时候,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此时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我国《继承法》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答辩状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的答复、反驳。答辩状的篇幅不必太长,但一定要抓住重点,特别是要抓住起诉状中与事实不相符合、证据不充足、缺少相应法律依据的内容等,进行系统地辩驳,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除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外,答辩状可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答辩的内容既包括程序方面的,如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也包括实体方面的,如说明案件的事实。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答辩状的答辩思路,应该立足于实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司法观点反驳对方的诉求,还要有扎实充足的证据做为辅助,这样的答辩状才是有理有据的,才具有说服力。律师函北京XXX有限公司: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受北京XXX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你司拖欠北京XXX有限公司XX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你司:2006年XX月XX日,北京XX有限公司与你司就位于XX路XX弄XX号4号厂房的消防工程装修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XXX元人民币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你司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XX公司;工程到70%,且消防建审批文批复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XX公司;通过消防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给XX公司;余款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给XX公司。合同签定后,XX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2007年XX月XX日,工程已通过了北京市XX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为合格的验收意见,工程可以投入使用。你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即人民币XXX元)给XX公司,但XX公司向你司多次请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未果。你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北京XX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我方请你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你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你司的法律责任。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XXX律师XXXX年XX月XX日生命健康权纠纷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崔先生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审理的,原告赵女士诉被告崔先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崔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了解案情,查阅案件材料,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愿意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予赔偿,具体答辩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证据,原告已于2016年4月20日治疗终结,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结合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原告发生的医疗费总额应为15503.58元,超出部分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予认可。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伤害后,因无法正常从事工作期间所产生的收入的减损。本案中原告并无职业,亦无收入来源,因此,不存在收入减损,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3、护理费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结合原告情况,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应当按照80元/天计算,护理期45天,护理费共计3600元。4、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交通费损失,因此关于交通费的主张,结合原告就医的次数及时间,应酌定为3005、往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佳院病例确定,原告住院13天,同时根据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总计1300元,超出部分缺少法律依据,不予认可6、营养费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结合法律规定营养费应当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期45天,营养费为1350元。其他费用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存在物品损失,不予认可。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发生系原告因被告修建厕所,导致引发纠纷,原、被告双方先由互骂继而互相拉扯厮打,在互相拉扯厮打中原告摔倒,在倒地后撕扯过程中原告将被告崔某多处咬伤,通过上述案发经过可以看出,原、被告作为多年邻居,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均未采取合法手段妥善处理,才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作为原告明知被告崔某系智力残疾,遇事容易冲动,还不注意方式方法,故意挑起纠纷的发生,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三、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按原、被告双方过失的大小来划分。根据《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赵某腰部3、4左侧横突的成因分析鉴定,原告所受伤害符合间接暴力作用的特征,根据现有笔录材料反映的冲突过程,考虑系原告在摔倒和挣脱过程中部肌肉极剧收缩通过肌、韧带对横突牵拉造成的可能性较大。代理(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原告所受伤害是原、被告相互扭打时在摔倒和挣脱的过程中造成的,是间接造成的。因此,请法院依法根据原、被告在本案中过失大小及原因比例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崔某系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请依法酌情减少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被告崔先生系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常年依靠药物维持,原、被告都是缺乏法律意识的受害者,但受害者也不能非法转移法律责任,本案事发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解决,且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在未区分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曾先行垫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2万元,希望法院从被告应承担的部分予以扣除。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客观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判,对原告于法无据的诉求,予以驳回。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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