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1、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以书面形式约定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3、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5、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6、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应根据分割节点、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的确定予以分割本案要旨:离婚时双方未就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终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的原始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法案例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1986年3月15日《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关系的,一方向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关系的,一方向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新的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关系,或事实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关系,凡前一个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关系。前一个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6.审理事实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8.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关于审理涉及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2、不予受理的情况(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