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2、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3、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股权收购的流程 1、签署收购意向书,确定收购意向。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足够的防范。2、收购方做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做出意思表示即可。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做出有侧重点的调查。5、签订收购协议。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做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根本性文件。 因此下列条款是必不可少的:(1)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阐述;(2)双方的就本次收购的承诺;(3)收购标底;(4)收购期限、方式及价款支付;(5)收购前债权债务的披露、被收购方涉及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的披露及违反相关义务股东的担保责任。《*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携款潜逃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携款潜逃罪和职务侵占罪。一般会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携带的相关金额以及其相关职务来进行相关量刑。携款潜逃是非常严重的一项罪名。对于我国的经济生态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个人合伙适用什么法律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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