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举不胜举。第四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但是消费者在消费前,一般不会与经营者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额的诉讼成本与繁冗的诉讼程序令消费者也是望而却步。葛律师建议,在诉讼方面,首先是简化诉讼程序、降低成本、方便消费者诉讼,可以在基层法院设立小额索赔法庭。擅长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独立处理了多起诉讼案件,擅长处理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和刑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和合同纠纷等案件。 执业特点:因为年轻所以勤勉,办事效率也很高。在工作中实事求是,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从不刻意隐瞒风险。每处理一个案件都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赏。1、劳动争议 接受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咨询;代理申请劳动仲裁;熟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代理多起劳动仲裁案件,胜诉概率高;担任公司长期法律顾问,拟定公司规章制度等。2、婚姻家庭 接受婚姻、家庭方面法律咨询;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子女抚养权等相关纠纷的和解、谈判及诉讼;出具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意见书,并对协议书进行律师见证;代理涉外离婚诉讼;代理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取证;代理离婚后对财产重新分割的案件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3、刑事辩护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2)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3)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4、交通事故协助办理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谈判、事故赔偿诉讼;起诉离婚快多长时间《*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施行已近19年,老百姓的消费内容、形式日趋多样,使得消法的保护凸显不足。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律师指出,消法在三方面明显不足,应进行修订,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不足一:新型纠纷不受保护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施行已近19年,老百姓的消费内容、形式日趋多样,使得消法的保护凸显不足。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律师指出,消法在三方面明显不足,应进行修订,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不足一:新型纠纷不受保护 老百姓消费的一些新型领域被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比如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律师服务等,而这些领域近几年纠纷频生。 葛律师称,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个定义比较模糊,没有明确保护的范围。 葛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家长状告某辅导班的案子,在该案中,家长本来在居住地附近的海淀区为孩子选了辅导班并预付了8000元。但上了几次课后,该教育机构就将办学点搬到了十几公里之外的其他区。家长向法院起诉,但终该案并未以消费纠纷处理。 葛律师认为,像这样的教育性服务行为应该属于消费纠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完善:消费者的定义应扩大 葛律师建议,应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就是消费者。 应明确将房地产业、医师、会计师、律师、银行和保险公司、教育培训纠纷等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从消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就是为了保护消费中的弱者,实现交易公平和增进消费者福利。所以它的覆盖范围应该更大。 通过何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途径,但这些途径却难以较好地发挥作用。 第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很难实现。 第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没有强制力。 第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行政机关没有对消费纠纷行政裁决的权力,也只能通过调解解决。 第四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但是消费者在消费前,一般不会与经营者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额的诉讼成本与繁冗的诉讼程序令消费者也是望而却步。 不足二:5种维权途径“不实用” 完善:成立小额索赔法庭 葛律师建议,在诉讼方面,首先是简化诉讼程序、降低成本、方便消费者诉讼,可以在基层法院设立小额索赔法庭。 针对大部分消费纠纷诉讼面广、标的金额小的实际情况。在小额索赔法庭中,可以实现一审终审、独任审判等特殊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针对一些诉讼标的较大、影响广泛、后果严重的消费纠纷案件,可以对普通诉讼中的某些规定变更。 比如,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法院暂不预收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时,再确定诉讼费用的分配。这样能够实现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达到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 不足三:公益诉讼难上加难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举不胜举。 如1998年山西教师高河垣为退一本残书提起一元钱车资官司;2000年浙江大学几位教授联名对电信局提起响铃费官司;2001年山西段俊辉为“小浣熊”方便面爱心捐款提起一分钱官司等。 个人维权面临着成本高、程序复杂、时间长等困难。 完善:让公益性团体有诉权 葛律师建议,建立团体诉讼制度非常必要。 团体诉讼制度是规定一定领域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公益性团体,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制度。 团体诉讼原告胜诉判决,团体各成员可以引用。团体取得受害消费者受让的请求权,诉讼结束后将所得到的赔偿,扣除相关的费用后,交付给让与请求权的消费者。
天津律师事务所赵术全律师 2000年起,在天津市大型外资企业任职法务工作,2009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并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高度负责的,其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胜诉结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