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三人参加诉讼。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农民对承包地及开荒地依法不具备所有权,因而不具备土地买卖权利。村民仅限于有转让农地经营管理权,并且不能转让使用农地从事非农产业。其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非法的土地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非农用地一般需经过政府批准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照项目规划所需作为项目非农用地使用。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使用者可以拥有规定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纠纷多属于使用权纠纷,即农民之间的用地纠纷。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纠纷也有,但极少见。土地侵权纠纷就多有发生了。如少征多占,越权转让等。《土地管理法》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农村自留地和宅基地、承包地一样,虽然由个人使用,但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争议当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管理法》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15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31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也就是说,农村承包地不能继承,但两种情况除外,林权可以,以其它方式承包的也可以,就是家庭方式承包的不可以继承。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务单位。本所位于北京市昌平科技园区中心地带,地理环境十分优越,设施、设备齐全,可为当事人及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和工作环境。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我们矢志不渝的目标,金标全体律师期待为社会各界朋友提供更、的法律服务。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民事纠纷、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诉与非诉类各个领域中常见法律风险的预防、纠纷处理和权益保护。针对全国范围内有法律需求的公众,金标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的电话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律师免费在线咨询、北京法律咨询平台免费法律咨询等服务,负责对接咨询的律师会以其丰富的知识及经验对咨询的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对于已经委托本所代理的案件,代理律师会大程度的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大化,并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关怀和理解委托人,尽量帮助委托人化解矛盾。因此我们的性在于我们不仅仅只是追求委托人的利益大化,更大程度上我们追求的是每个案件的结案。 除此之外本所具有多年与公司企业合作的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公司运营风险控制及管理经验,我所提供的公司法律服务,涵盖了公司运营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从而打破了企业经营者寻求事后法律帮助的传统观念,帮助企业树立法律服务的超前意识,将律师的职能作用发挥到企业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