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建设工程律师排名 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合肥建设工程律师排名 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2020-12-31 12:31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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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义明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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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在前面那个案例当中,如果某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签证,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后的不利后果。  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觉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实,就算没有签证,业主也要付款。其实不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1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即使业主确认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业不及时提出变更工程款的报告,后很可能导致该工程款得不到认可。一、建筑工程纠纷管辖地点在哪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工程款的优先权概念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的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0-2011年,中国建筑工程行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2010年建筑工程行业实现销售收入3565.11亿元,同比增长58.59%;工业总产值为3488.90亿元,同比增长99.86%;实现利润总额385.20亿元,同比增长99.86%。  2011年,虽然整体经济形势不明朗,房地产调控严峻,铁路建设投资减速,但是受**房建设加速以及水利建设投资增速双方面积极影响,直接拉动了三类工程机械的需求:混凝土机械、大型挖掘机和装载机,对于其他机型的需求,则表现为间接拉动。因此,2011年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仍保持较快的增速。2011年,全国建筑工程行业资产总额达到4409.63亿元,同比增长28.61%;销售收入达到5180.92亿元,超过2010年全年,同比增长33.88%。 中国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仍处于快速发展期,城镇化、新农村建设、铁路、公路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持续保持高位。“十二五”期间我国**性住房、高铁、水利建设年均投资分别达8000亿元、7000亿元和2000亿元,可大幅带动混凝土机械、土方机械等建筑工程类的发展。  “十二五”期间,我国对外承包合同额将继续保持增长,建筑工程行业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扩大工程机械出口。“十二五”期间,低碳经济,绿色化、人性化和安全性愈加受到重视。挖掘机市场中端市场为主的韩系品牌市场份额已经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中国企业正在从低端向高端市场突进,以外资品牌占绝对优势的市场格局有望在国内龙头企业的发力下得到有效的改观。近几年,中国建筑工程行业并购重组事件频繁,大企业初现的同时,伴随的是中小型企业逐渐退出,中国建筑工程行业大浪淘沙的年代或许已经到来。陷阱①: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怠于行使权利,不知道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导致诉讼时效已过,或在处理纠纷时即费时又费力。  防范: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时效及其特殊规定,根据争议的程度选择解决方式或协商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这在涉外工程合同中尤为重要。当然一旦进入纠纷,应借助法律顾问,出谋划策,以避免费时费力。  陷阱②: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中,往往容易混淆合同的性质、经常把建设工程合同与劳务合同,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购销合同相混淆。  防范:当事人应针对签订的合同,详细分析合同的内容,然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对照,往往不难确定合同的性质。  陷阱③: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和纠纷中,不注意保留和搜集证据,合同纠纷中往往无证据可举。  防范:当事人应注意平时收集证据,以防将来发生纠纷。特别是注意保留合同签订时详细资料。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对方在履行义务时的有关证据资料。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判决胜诉后却发现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包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这时,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协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这时,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系2009年3月经江苏省**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律师、离婚律师、建设工程律师等律师团队,擅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拖欠、建材买卖纠纷等。是南京地区乃至全国着名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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