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佛山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66号)、《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5〕209号)、《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省发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9〕82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过55周岁、男性不**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5年内);(2)、复退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类: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第二类:在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所辖镇、中心镇除外);第三类:地为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补贴标准:10000元。补贴期限:一次性。 想了解更多详情的,请致电咨询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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