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双方争议的案件问题进行协商的解决办法。诉讼调解可以发生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各审级,一旦主持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原告撤回诉讼,也可以选择由制作调解书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的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人向同一人所借多笔无担保债务均到期,未足额还款时,按债务到期顺序及先抵充后抵充本金的顺序抵充本案要旨: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人所负的数笔没有担保的全部到期债务,且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不会加重人负担的,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并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以及先抵充后抵充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期限内约定不明确的问题裁判依据:《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的,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但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不予支持,但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除外。《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七条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内容包括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裁判标准:借贷双方为自然人,合同中未对进行约定,出借人主张,不予支持。但出借人能够提供证据双方对利率做了口头约定并且人实际上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有规律性的支付的,应当认定双方实际上约定了,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书面合同的内容。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标准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对借贷约定不明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本案要旨:《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网络借贷中,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本案要旨:网络借贷纠纷中,由于电子证据举证难、认定难等特点,应适当减轻举证方举证责任或加强电子证据的采信力度。如果被告未提出抗辩或提供相应证据,综合关联证据加以印证以及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理,应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 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 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另外的生意.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