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法律快速解决债务纠纷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债务、货款等资金问题,那么如果出现债务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首先来说,如果能够和平解决那是好不过的了,和平解决既不伤和气又快速便捷,但是不能和平解决的话就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了。在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灵活运用但是不能触及法律底线,灵活运用有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的好处。那么具体应该如何使用法律来解决债务纠纷呢? 是灵活约定仲裁,一般来说,签订合约之前,如果合作方诚信较差或者地方保护比较严重,那么,就可以灵活约定仲裁。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保密性高、灵活性高、经济性、独立性、性都比较高,可以使您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重要的是避免了日后债务产生后诉讼的麻烦。 第二是适当采纳公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公证处来公证,因为公证处是国家机构,它比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都具有法律效益,司法和仲裁部门都是认定公证的法律效益。经过公证的合同,如果违约的话,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快捷简便。 第三是巧妙选取代理,这条适用于在异地诉讼的企业。一般来说,许多地区都有地方保护,因此有主场优势的企业就会占便宜,为了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你可以自爱必要时选取一个当地的代理机构,可以协调你可当地的关系,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第四是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申请支付令,由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了解了这几点之后,你会发现,即使是诉讼也有许多门道,只有合理地使用法律,才能正确有效的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进行债务诉讼时,找一个好的代理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债权转让中,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履行转让通知义务,是否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款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公司广州办事处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其与中*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中*公司未取得本案债权。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超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担保人是否可以受让担保债权?裁判要旨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裁判意见关于**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错误认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违约以及40万元保证金未予扣除的问题。***公司不能提供证据其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达成书面或口头约定,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桃**公司的续贷提供担保。而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系其自主经营决策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我国金融政策的情形。因此,***公司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为续贷提供担保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债权人招商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桃**公司亦未举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受让债权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故原判决认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受让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由于本案是债权转让纠纷,而40万元保证金是***公司为履行委托保证合同而缴纳的,因此原判决认定保证金纠纷与本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亦无不当之处。综上,***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的视角违约责任的限度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一目了然。首先,从图1中可见(带实线头部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埃克森牌的四,符合合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乙公司将货物交由丙物流公司运送达给甲公司,乙公司和丙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后,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丙物流公司与甲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丙物流公司在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居于第三人的地位。至于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也是较为明确的。虽然交付货物环节是第三人丙物流公司所造成的,但是,依照《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意味着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此,乙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尽管甲、乙公司于事后协商,由乙公司更换了5桶原先约定的四,也不能排除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监管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