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律师侵权咨询 公司律师

    青岛律师侵权咨询 公司律师

  • 2020-12-27 10:1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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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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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民事案件立案时携带的材料       1、立案一般有原告本人亲自去立案,携带原告本人的原件,起诉状、证据3份,多名被告的,每增加一名增加一份起诉状和证据。注意,如果非原告本人立案,则需原告的委托书。       2、立案窗口接收材料后,缴纳诉讼费,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至此,您的立案工作结束,可以等待电话通知开庭时间。目前,民事诉讼立案工作相对并不复杂,只要您按照上面准备材料,一般都会受理。判决不准离婚法律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等协作义务的,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土地补偿费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注:司法实践中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已经确定;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议定程序已作出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的份额。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侵权责任法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等方面与以前有关侵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诸多冲突,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对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之前与该法内容存在冲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应再继续适用;对于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且之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则相一致的内容,可以作为对侵权责任法的有益补充,继续适用。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其他特别法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与其他侵权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关于无赔偿人或者赔偿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因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的人,无赔偿人或者赔偿人不明的情形下,门等有关单位向赔偿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侵权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没有明确规定各项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侵权致人损害的赔偿标准仍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疾赔偿金或者赔偿金。依据该规定,在裁判说理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疾赔偿金、赔偿金应分别计算,但在判决主文中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疾赔偿金、赔偿金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判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项中不再出现。      (五)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者请求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论构成事故还是差错,均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以“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患者请求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以“服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六)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机构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患者应当就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如医务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材料、、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篡改、涂改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遗失、销毁、夺病历等情形导致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在因果关系及机构、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无法认定的,由改变、遗失、销毁、夺病历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病历制作方对病历资料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病历的真实性的认定。《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代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  授权委托书; (二)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函; (三)  律师执业或法律工作者执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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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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