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与员工签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3、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4、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5、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企业改制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要合法,二是设计企业改制方案的程序要合法。第一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实体合法,第二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程序合法。国有企业改制后,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需完全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稳定性原则:设计改制方案要保持企业改制前后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由于企业制度的变动而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停止。要实现企业改制前后的稳定过渡,必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的员工,员工安置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企业难以成功改制。3、科学性原则: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先进的产权制度、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设计企业改制方案要遵循赞赏性原则,坚持企业组织制度的科学改造。国有企业的转型势在必行,有大多数的国有企业的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早就已经不适合现在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支持和维护民商企业的发展是国家不变的政策和方针,但是,毕竟国有企业在国家的经济占比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国家实现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方式之一,所以,支持国企改制是必然的。日常法律事务 1、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2、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3、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参考意见。4、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5、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报告。6.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7、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8、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9、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10、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11、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12、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怎么样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专项任务劳动合同、借调、聘用劳动合同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原则。违反这个原则,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间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劳动者有权拒绝交纳任何形式的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同时,有两方面问题必须注意:一方面,劳动者要明确用人单位主体是否合格。例如,财务科招聘劳动者,其主体不合格。劳动者与财务科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产生合同纠纷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随意接收跳槽的外单位职工,要负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前,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所涉及的真实情况。劳动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拟定,劳动者可就合同内容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要求,后就合同的条款,双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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