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作用1、为智力成果完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在现有证据难以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由综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案例要旨:在现有证据难以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可综合考虑人涉案技术秘密在产品生产工艺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其体现的商业,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期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网络游戏规则、界面、标识进行全面模仿的,构成整体抄袭,属于不正当竞争本案要旨: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实现方式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涉案人的游戏作为一种的智力创作成果,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凝聚了很高的商业。被诉侵权人作为游戏产品的同行业竞争者,对网络游戏规则、界面、标识进行全面模仿,构成整体抄袭,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将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的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或者专利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或者专利器械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认定《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根据经济生活和商业秘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审判经验,对常见的保护措施进行列举,该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知识产权的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