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2015标准要点-体系认证是怎么回事体系认证是怎么回事 体系认证的作用: 满足顾客或其它相关方要求。 品牌提升,满足市场游戏规则。 规范内部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之一。体系认证的本质: 认证机构(第三方)以自身品牌、资质声明和担保客户的内部管理满足标准要求。 客户投入资源**质量保证“能力证明”的行为。常见的认证准备工作 1)贯标 2)全员宣贯(文件、标语、学习材料、制度修订、动员大会、集中培训等) 3)骨干培训(文件编写、标准应用、岗位分析评价、职责权限、体系运行日常要求等) 4)管代和内审员的任命和培训 组建一支管理团队,任命一位管代。 管代和内审员的专业培训。 5)文件编制和准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其它*三层次文件,如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外来文件、记录表式、工艺流程图等)。 6)完成企业标准备案、计量监视设备检定、型式试验等必查项。 7)自查(自我评价、内审、管理评审、送检等)。 8)记录准备(满足体系文件要求的三个月以上记录,包括合同、设计、生产、质量、内审、管评、目标考核、纠正预防措施等)什么是ISO9001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标准化组织在总结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科学经验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ISO)起草并正式颁布的质量管理的**标 准,它遵循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以过程控制为主要方法,倡导自我完善与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重要性早已被社会所认识。贯彻 ISO9001 标准,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已经成为当今的社会潮流。公司通过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通过了的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整个生产过程受控,具备了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同时,也说明获得**范围中的互认。对国家相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涉及ISO 9001:2015本文针对国家机关实施ISO 9001:2015标准涉及的几个重要术语,提出自己的理解,希望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国家机关有所帮助。1.质量管理体系范围ISO 9001:2015标准*1章规定的“范围”指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而“质量管理体系范围”通常指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范围。如果组织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体系,则应在《质量手册》中明确界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以避免与标准所称的范围混淆。国家机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一般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三大部分。在实ISO 9001:2015标准的起步阶段,可将质量管理体系范围限定在业务管理,当条件成熟时,再将行政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还有一种做法,就是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全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但在《质量手册》中规定,内部审核的范围包括**于业务管理。这样做,可以有效克服“两张皮”现象,避免质量体系管理与行政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相脱节。2.产品ISO 9000:2015标准3.4.2条款称产品是“过程的结果”。国家机关的产品是什么?这是国家机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界定国家机关的产品,才能识别其顾客和顾客的要求,才能制定质量目标和控制产品实现过程的作业文件。国家机关的产品既包括有形的,又包括无形的,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只能由服务对象体会。这种无形产品很重要,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国家机关可将产品定义为“行政执法和服务”。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文件、证件、信息、请示、答复、态度、效率和形象等。国家机关产品的类别是服务。3.顾客ISO 9000:2015标准3.3.5条款对顾客作出的定义是:“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可以认为,国家机关是特殊的服务机构,其顾客可包括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内部各部门、外部一切与本机关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等,甚至整个社会。ISO 9001:2015标准要求组织遵循“识别顾客要求、实施过程控制、确保顾客满意”的原则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机关必须经常地、正确地识别自己的顾客和顾客要求,通过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手段,确保顾客满意。这是ISO 9001:2000标准的**内容之一。ISO 9000:2015标准3.1.4条款称顾客满意是“顾客对其要求已被满足的程度的感受”。由于顾客是多层次的,其要求也是多种多样的,国家机关应进行多层次的顾客满意程度调查,包括对上级机关、服务对象和内部各相关部门的满意程度调查。必要时,可请专业部门进行第三方调查,以体现调查结果的公正性。4.要求ISO 9000:2015标准3.1.2条款对要求作出的定义是:“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明示的需求或期望,指服务对象书面或口头提出的需求或期望,包括本单位规章制度提出的明确规定;通常隐含的需求或期望,指服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事程度的透明度,以及方便、快捷等方面的要求。尽管服务对象没有明确提出这些需求,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知道或理解,并采取措施给予满足。必须执行的需求和期望,指法律、法规、准则、规章、条例、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可见,国家机关不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一般的服务,还包括行政执法服务。因此,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是国家机关区别于一般服务机构的特点。5.质量方针和目标ISO 9000:2015标准3.2.4条款称质量方针是“由组织的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国家机关应根据自己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制定质量方针,如国家税务机关的质量方针可以是“依法治税、强化管理、深化改革、优质高效”,国家检验检疫机关的质量方针可以是“依法行政、公正准确、优质高效、持续改进”。ISO 9000:2015标准3.2.5条款对质量目标作出的定义是:“在质量方面所示的目的”。由于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由不同的部门担任。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组织的总目标和本部门的职能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必须具体,并能够进行监视和测量。可在管理评审时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调整。ISO9001**标准8.2.4条款的解读和弥补 一、8.2.4条款标题的解读和弥补 产品是否合格,应通过检验予以判定,即依据规定要求对产品的特性进行测量、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以判定其符合性。这从来都称为“产品的检验”。 然而,8.2.4条款的标题却是“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只因为ISO 9001**标准*8章的标题有“测量”,要上下对应。这使得检验的方法少了检查(对于服务类产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是检查),以及必要时的试验。还应指出,8.2.4条款标题中的“监视”是不应有的,“检验”的定义中没有“监视”,生产过程的监控才含有“监视’。 笔者认为,应将8.2.4条款的标题“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正名为“产品的检验”(若是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则偏重于硬件类产品了),这样适宜于硬件、流程性材料、软件和服务四大类别的产品。 二、8.2.4条款内容的解读和弥补 1.8.2.4条款的**句:“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笔者对其解读和弥补如下: 前半句“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不确切,笔者认为应改为“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检验”。 后半句“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不确切,“验证”是通过检查,必要时试验所提供的客观证据,表明规定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认定。“验证”与“检验”的含义不同,两者的依据、客体及方法基本不同,结果也不同,不可用“验证”代替“检验”O所以,笔者认为后半句应改为“以判定产品的符合性”。 2.*二句:“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笔者对其解读和弥补如下: 前半句中的“监视和测量”,不确切,应改为“检验”;“所策划的安排”,不确切应改为“规定要求”。“所策划的安排”指的是:确定产品的质量目标,确定必要过程、文件和资源,确定检验及验证活动,确定产品接收和放行准则,确定为证实产品符合性所需的证据和记录。这些都是确定的而不是规定的,不能成为“依据”。到位的“规定要求”才是产品检验的“依据”,其内容应覆盖:①检验的特点、阶段、方式和项目;②接收和放行准则;③需用资源;④检验员和放行者;⑤合格证据和检验记录。其文件应包括:组织制定的切实可行的《产品的检验程序入产品标准、加工图样和检验规范,必要时还有试验规范。 后半句“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以硬件、流程性材料为例,产品检验的适当阶段如下: (1)进货检验即采购产品的检验。组织对采购的关键件、重要件、大量的一般料件,应进行检验,暂时不能检验的应委托能检验的机构进行检验。对采购的少量一般料件,可子以验证。应形成检验记录或验证记录。 (2)过程检验即中间产品的检验。检验方式可分为:加工者自检、检验员巡检、**检验以及首件检验。应形成检验记录。 (3)终检验即终产品的检验。终检验和判定合格,对于简单产品,应形成检验记录和合格证;对于复杂产品应形成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3.*三句:“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笔者对其解读和弥补如下: 其中的“接收准则”,应完善为“产品接收和放行准则”。“准则”就是产品检验的“规定要求”,是接收和放行产品的依据。对于采购产品,组织的接收准则是该产品的标准和组织据此制定的验收规范。对于中间产品,组织的放行准则是加工图样和检验规范。对于终产品,组织的放行准则是设计图样、产品标准和终检验规范。总的概括的准则是组织编制的切实可行的《产品的检验程序》。 其中的“证据”,是依据相应“准则”对采购产品、中间产品、终产品进行检验所形成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这些记录、报告和证明都是产品检验和判定合格的证据,应规范化和保管好。笔者应指出,对产品进行检验,如有一个特性值未满足规定要求,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4.*四句:“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笔者对其解读和弥补如下: 其中的“记录”即检验记录。规范化的检验记录应表格化、填完整、数据准、结论对、不涂改、签全名(多为盖检验章)、署日期、有编号、无污损、保管好。其中的“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不确切,应完善为“记录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员作出,证据应经有权放行产品的**批准。” 明确提出“有资格的检验员”是很必要的,检验员属于特殊工作人员,其工作是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判定合格与否,这关系到采购产品可否接收、中间产品和终产品能否放行。检验员是有资格接收和放行合格产品的人员。所以,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考核并合格,授予《资格证》,持证上岗从事检验工作,以确保检验员的素质和能力及其检验和判定的正确。而仅靠“授权书”就成为检验员,是用权决定,不合理,不适宜,不可取。其实,对检验员授予《资格证》,也是一种授权。 将“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明确为“有权放行产品的**”,主要指的是高管理层的有关**和高管理者。他们有权在终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上签字批准放行终产品,还有权批准对产品的特殊放行。 5.*五句:“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笔者对其解读和弥补如下: 前半句中的“有关授权人员”,不确切,应改成“有权放行产品的**”,既确切又前后一致。 “有权放行产品的**”批准的特殊放行如下: (1)对于检验定为轻微**差的采购产品(一般料件)或中间产品(一般件),经论证认为不会影响生产质量,由“有权放行产品的**批准”,若是按合同为顾客生产的,再“得到顾客的批准”,作出明确标识和记录,子以让步放行。 (2)对于检验和判定为不合格的终产品,如果可降为低等级的合格产品,应经“有权放行产品的**”批准,方可放行和交付;如果改作他用(例如,将纯度不合格的化工制剂作为原料交付),先经“有权放行产品的**”批准,再“得到顾客的批准”,方可放行和交付。后半句中的“策划的安排”,当然应改为“规定要求”。 其中的“已圆满完成”,是说所有的检验已完成,结果均满足规定要求且数据齐全,即仅指终检验和合格产品。可是,特殊放[行的是进货检验出的、过程检验出的轻微**差品和终检验出的不合格产品。经全面考虑,笔者认为可将后半句改为;“否则在检验结果满足规定要求且证据充分之前,不应放行产品和交付使用”,以覆盖上述多种情况。 三、“产品的检验”应归入“产品实现” 在ISO 9001**标准中,将“产品的检验”称为“产品的监视和测量”,从属于“8测量、分析和改进”大过程。这是不合理、不适宜的,因为产品检验不包含调控——为了防止类似不合格品再次产生,而采用适当的纠正措施予以改进。 “产品的检验”应归人“产品实现”大过程,因为“产品实现”的应是经检验和判定合格的产品,况且在该**标准7.1c)款中就有“检验和试验活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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