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人收到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人账户时;(三)以交付的,自人依法取得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人的,自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自人提供时生效。根据该规定,有借条是作为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可以数额较小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对借条所载的事实提出异议,此时的借条作为证据就会显得依据不够充足了。法庭会把举证责任分配到你身上,还需要你提供证据的方式: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等等。 因此,债务纠纷中双方以数额较大的现金进行借贷时,出借人为了保存证据,让人在拿金时,用拍照或视频的方式保存证据。这种方式很有必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说清事实真相。银行转账或转帐是比较可靠的方式,随时可以查到交易记录。债权转让实务问题汇总1、何为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2、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监管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3、债权转让如何变更主体?请参阅:①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①: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②债权部分转让如何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③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④院: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4、债权转让之后是否需要进行抵押权的变更?不需要。5、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当然可以。不可以的情形只适用于债务人是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是明确的!有院意见和省高院判决!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义务关系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履行通通知的方式不管何种方式,只要债务人能够被“通知”到,“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如何债务人已经被“通知”到,则需要“通知”的方式能够被。(1)采取口头方式通知贵司和债权受让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来通知债务人,但是如果对方予以否认收到通知的话,则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予以,或是其他方式对方已经被“通知”到,本所律师不建议贵司采取该方式。(2)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特快专递方式见后)进行通知如果是采取书面方式(特快专递以外)来进行通知的,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履行通知义务的力给出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建议贵司采取信方式进行通知。邮件必须到邮局营业窗寄,经邮局营业人员验视、封装、书写、邮资等,符合邮件的要求,邮局出给收据;平常邮件不出给收据。邮件在邮局内部处理和传递过程中都要逐件的进行登记。贵司或债权受让人在寄信时应当在备注处尽可能详细写明邮件的内容。(3)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进行通知可以参考《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河北省: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如下: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因此,如果贵司或债权受让人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通知,则建议保留存根,并且特快专递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保留存根,但是无法特快专递中的内容而导致通知存在瑕疵的案例,因此,因此。建议贵司尽可能详细快递文件的内容。(4)建议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来进行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的除外。”何为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