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是什么当事人在房产继承、房产买卖(预售房屋、一手房、二手房、动迁房)、房产租赁、物业纠纷、相邻权纠纷、动拆迁纠纷过程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房产信息调查取证、动拆迁材料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房屋冻结、房产陪购、房产诉讼代理、律师咨询服务、房产买卖见证、律师无中介房产买卖过户。为当事人在房产继承、房产买卖(预售房屋、一手房、二手房、动迁房)、房产租赁、物业纠纷、相邻权纠纷、动拆迁纠纷过程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房产信息调查取证、动拆迁材料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房屋冻结、房产陪购、房产诉讼代理、律师咨询服务、房产买卖见证、律师无中介房产买卖过户。商品房预约合同性质的认定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认购纠纷的表现形式(一)、当事人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后,如果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认购商品房为认购人保留,购房人通常会认为开发商违约,从而产生纠纷;(二)、当事人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后,如果开发商认为认购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通常会认为认购人违约,从而而产生纠纷;(三)、当事人双方虽已签订认购协议,但在认购协议中,并未将认购人所交付的款项写为“定金”,而是写为“订金”、“”、“订约金”、“保证金”、“担保金”、“留置金”等 ,当事人就该款项是否是定金,是否应适用定金罚则而产生纠纷;(四)、开发商销售楼盘时,打查边球,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接近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阶段,违规开始售房,即采取“内部认筹”的方式,向购房人收取部分款项,通常叫做“咨询费”、“认筹费”、“登记费”等,并且只向购房者开收据,不签认购协议,在后续阶段,当事人双方没有就购房事宜达成一致,从而产生纠纷。房屋交易税费承担应当注意的事项1、明确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是各自承担。(主要是指:契税、交易费、和个人所得税等)2、一定要查明该房屋是否有拖欠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费用的情形,而不能轻信房主一面之词。3、明确约定“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问题,还要约定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 “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买卖双方的配合才能过户,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因买方拿不出来交款凭证,而无权享用该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形,再加上时间久了,很可能联系不到原房主,从而无法对“公共维修基金”进行过户。 由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携带买卖双方复印件、公共维修基金、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相关单位办理更名手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合同的形式合作建房的执行问题。执行中若该项目所有人是被执行人,其所开发的房地产可以直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但若该项目的其他投资人是被执行人时,该房地产在一般情况下不得直接执行。理由是:(1)房地产投资收益权是一种预期的收益而非确定的收益。因为,房地产权益的终实现,有赖于投资人必须忠实地履行合同。(2)房地产投资权益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合同履行期间,随着投资人投资的变化而会导致权益分配的比例变化。由于此种合作形式的房地产开发均是以该项目所有人的名义报建和销售的,投资人忠实有效地履行完合作建房合同后,投资人有权要求该项目所有人依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润或相当的房屋,亦即被执行人对该项目所有人拥有债权。对这种合资建房形成的房地产投资权益的执行,合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可按照院《执行规定》中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进行。对合作建房合同正在履行中的房地产投资权益的执行,可以按照院《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未到期债权的执行来办理即向该项目所有人发出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该项目所有人在到期后向被执行人支付。待到期后,再作出提取裁定从该项目所有人处提取,或者可以要求该项目所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定金可不可以退?“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