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后定稿版本。 2、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3、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合同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如业务章、章、部门章)在合同上盖章。 4、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5、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属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营业执照和签署人复印件) 6、为防范经济合同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合同签订以后的注意事项(一)要将合同的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二)要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专门的档案部门或档案专管员。(三)建议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没有技术含量,故从略)合同原件保管多长时间?我认为越长越好,短不应少于2年期限,这2年期限应当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算起。之所以是2年期限,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也是2年。当然,有些合同的保管期限2年显然过短,尤其是那些重要的设备采购、工程安装、、房屋买卖等合同,这些合同的保管期限至少应当等于或大于合同标的物的使用年限。涉及合同签订或履行的重要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要特别注意,我们不能擅自直接从邮箱,应尽量长时间地保存在邮箱服务器中,取证时需要由公证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涉及往来的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加以保存。合同变更条款1.合同变更条款,常表现为“合同之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做成书面方为有效”,诸如此类。然若当事人之行为于此约定相悖,其行为使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并依此行事,参照《合同法》第36条、第6条之规定并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9条第(2)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2.1.18条。该方当事人亦难主张此条款之适用。2.合同附有担保的,应依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妥善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主合同之变更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合同担保的持续有效。《担保法》第24条;《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不可抗力条款1.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不可抗力事件;(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的通知和提供的义务;(3)不可抗力条件下的风险分配规则。2.特定事件对于特定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常不确定。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确有必要。3.下列内容,应谨慎约定:(1)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此种情形,应以免责条款方式进行约定为宜。(2)概括的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予免责。(3)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约定不予免责。4.应注意不可抗力条款与合同约定的相关风险分配规则的契合。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不可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异议及时提 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起诉的,将无法支持。合同审查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