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大公司律师日常法律顾问

    青岛大公司律师日常法律顾问

  • 2020-12-16 22:5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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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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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证办理的具体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银行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约定如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理念的平衡。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的继承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的公司股东会及其决议无效裁判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应当支持。关于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关于决议无效及不成立之诉的适格原告,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本规定对原告不应作过多限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确认无效是对公司决议内容合法性的否定,确认决议不成立则系认定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决议,亦是对决议合法性的根本否定,因此理论上任何人都有提起该两类诉讼;二是公司法未对此两类诉讼的原告作出限制;三是根据诉的利益原则,即可适当限制该两类诉讼原告范围,有效防止滥诉。我们认为,公司法条明确规定:“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因此在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目标中,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与保护股东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同时,虽然公司决议系公司内部决定,但公司可能依据决议与交易相对人产生外部法律关系,因此仅强调诉的利益原则,尚难以避免产生对交易相对人与公司决议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争议,难以有效防止滥诉和维护公司经营秩序。在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解释》应当从贯彻立法目的出发,对决议无效及不成立之诉适格原告的范围作出必要规定。虚假增资中营业账簿不应纳裁判要旨: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应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于营业账簿领受时缴纳。当上述计税基础增加时,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本税案中,企业虚假增资,但未就增资部分缴纳,税务要求其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终因该增资行为没有事实基础,判决税务败诉。由于公司2010年营业账簿中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无事实基础,并且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公司进行了说明并完成更正,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公司并未产生纳税义务。稽查局要求公司补缴2010年营业账簿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违法行为。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内容1、为公司起草、制订、审查或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同时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预防合同纠纷;(该文书可为中英文合同);2、帮助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人力、行政、经营、等规章制度;3、就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咨询解或出具法律意见书;4、应公司要求为员工开展法律培训;5、当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时,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6、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7、应公司要求参加各类商务谈判;8、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务。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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