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
1.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施工单位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等时,持证见证人员(监理人员)必须在旁见证。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且必须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
2.混凝土试件的取样、试件制作要求和养护:
标准养护试块:根据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3.1条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即抽取。试件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每拌制100盘但不**过100m3的同一配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②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③每次连续浇筑**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1次;
④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⑤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针对不同的混凝土浇筑量,本条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本条规定的试件制作数量是满足设计要求龄期所做的,如需3d、7d、14d等过程质量控制试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见证取样的数量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二)、见证取样的范围
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道路路基及面层的材料或试件;
9、**工程中,业主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认为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或构件;
10、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随着基本建设任务的迅速开展,建筑施工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当前建筑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少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队伍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小企业大公司或“搞家族式”的管理,各种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使一些单位在原材料取样或砼、砂浆试块制作中弄虚作假,导致检测单位签发的检测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从而使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材料不能及时发现,给工程留下了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少数检测单位的个别检测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三是个别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对见证取样工作缺乏足够重视,见证人员(持证人员)数量不足或缺乏见证取样方面的知识,造成管理工作的“不作为”,从而使材料检验方面工作失控。四是“甲供”材料、设备较多,甲方没人去送试,施工单位拿过来就用,监理单位束手无策。
为了扭转上述的不规范、不重视、不作为的局面,监理单位责任是十分主要的。因此,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都必须强制执行有关规定。
授权
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取样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起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送检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收监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帐。
五点要求:① 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 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 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 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章统一格式;⑤ 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报告领取
**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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