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请律师的好处是什么
1、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取得法律职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可以弥补自己法律知识不足的弱点。
2、律师有到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3、律师参加诉讼,可以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围绕诉讼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律师可以根据代理案件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延期审理、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等;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将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法庭辩论,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参与诉讼,发现案件走向有偏离法律程序时,律师可以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程序的合法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6、律师可以进行案外和解。
继承法律规定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向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中华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或者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或者会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机动车辆服务管理协议的,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导致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物件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和《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九十条、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处理。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股东解散公司法律规定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可以告知原告,在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发生民事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民事纠纷,可以报警,即便报警,一般情况,是不处理民事纠纷的。因为不能介入民事纠纷,否则就是违法,因为主管的是或者刑事案件。一般会建议你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去解决。
在人的一生中不可避免的发生纠纷,而这些小的纠纷都基本能概括到民事纠纷的调整范围,简单而朴素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就是:有多大错,承担多大责任,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就弥补相应的损失。民事涉及到太多的内容:物权、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因为民法保护的十分广泛,所以产生的纠纷形态各异,那么对纠纷进行补偿的方法也多到无法穷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