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

    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

  • 2020-12-05 13:1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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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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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
    (1)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一方受另一方,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4、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5、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6、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应任意撤销
    本案要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即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离婚关于住房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关系期间的住房、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要旨: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
    具有独立房屋权属的阁楼与住宅是否为两个独立不动产,应结合离婚协议判定,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判定
    本案要旨:具有独立房屋权属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
    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2、有下列情形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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