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法律顾问服务的措施
1、制度保障
律师实行工薪制,因此真正做到了化分工、全所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实现了公司化管理。
2、人员保障
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100余名,汇集了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培养的人才。
3、机构保障
设有12个部门和6个管理机构,专门设立了顾问事务部和法律顾问研究中心。
4、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范围覆盖所有法律领域,能够满足客户各种法律需求,真正实现全科式服务。
5、服务流程
积二十余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建立了完整的法律顾问服务体系,真正实现法律顾问服务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化和规模化。
6、服务监督
设立完备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监督与反馈制度,确保服务的、高效。
董事会决议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对外担保效力
实务要点: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属于公司内部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亦只是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案情简介:2004年,科技公司为热电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在科技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中,生效判决确认科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的决议无效。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科技公司副董事长杨某为该担保事宜收受热电公司行贿款4万元。
认为:①科技公司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规定。根据科技公司对外担保公告中披露,该担保系充分考虑了本企业利益和担保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作出的决定。无证据表明签署董事会决议股东受杨某胁迫,故杨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案涉保证合同效力。②科技公司为热电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形成属公司内部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亦只是在科技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故判决科技公司应承担本案担保责任。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纠纷
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方召开或虚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具有相应效力。
院认为:
经审查,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保力公司召开的涉案临时股东会及董事会均存在召集程序瑕疵、表决方式违法、会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等情形。本案中,保力公司只有天久公司与宝恒公司两个股东,且天久公司为持有90%股份的大股东,在宝恒公司未参加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情形下,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应认为存在重大瑕疵,形式上虽有临时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存在,实质上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应认为不存在。即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方召开或虚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能具有相应效力。故再审申请人保力公司关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逻辑错误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与合同订立、履行、效力有关的风险点
合同主体的确定风险合同的订立首先应当注意合同相对人的问题。实践中,有些民营企业或企业家对于公司与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而如果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往往会引发债务责任主体的争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个人还是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简单的说就是要看在合同的抬头及落款用的是谁的名义。
审查合同要点
合同条款要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拟订,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及其它内容。
审查合同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企业法律顾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审查合同项目的真实性;三是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四是审查合同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五是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标准;六是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是否完备。
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内容
1、为公司起草、制订、审查或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同时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预防合同纠纷;(该文书可为中英文合同);
2、帮助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人力、行政、经营、等规章制度;
3、就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咨询解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4、应公司要求为员工开展法律培训;
5、当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时,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应公司要求参加各类商务谈判;
8、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务。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